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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及立法地位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甚至是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按
据学者考证,有关缺乏显著性的标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规则首先是由英国法院创立的,后为美国法院采纳。在美国主导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在大多数案件中,单独字母或数字被视为没有显著性特征。这是因为消费者无法假定该标识指明某一个特殊的来源。在 Caterham Car Sales vC
在美国众多的获得显著性的案例中,影响最大的要数联邦最高法院1938年审理的 Armstrong Paint8 Varnish Works v Nu-Enamel Corp 一
在现代市场中,一个企业为了开拓市场往往同时生产、销售多个档次的商品,以满足高、中、低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例如奥迪汽车公司生产的奥迪A
在欧洲共同体国家中,《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711-2条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可以通过使用取得,但纯由商品性质或功能所决定的外形,或赋予商
对于通过使用所获得的显著性,欧洲法院指出:“当申请人的某一商标在市场上持续使用一段时间后,具有了标示商品来源并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功能
有学者认为,商标与使用之间的密切关系反映在该法对“商标”所作的定义之中,与采用注册原则国家的注册制度不同,该法所规定的注册仅仅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