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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认为,“知识产权的许多制度既没有体现,也不需要不浪费条件”。版权、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显然属于休斯在这里所指的制度。然而,商
通过讨论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商标是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之上,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使用是指,将
“混淆可能性的唯一规则是,任何规则都必须根据理解消费者对相关商标的期待、感受和记忆之目的,应用于事实”。对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实际上是
美国商标法中的混淆理论,从提出到成为商标保护的核心理论经历了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此历史进程与美国早期相互分离的商标侵权( trademark
(一)被告的主观意图在美国商标保护的前期,被告的主观故意曾经被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相关,被告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侵权的
(一)《兰海姆法》《兰海姆法》是美国联邦层面上的成文商标法,该法对混淆理论的适用具体体现在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查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反
初期利益混淆也称售前混淆( pre-sale confusion),是指“消费者在搜索特定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时,却被竞争对手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所引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标使用方式及商标功能的演变,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混淆理论的认识逐步加深。美国最初将商标保护的范围限制在制止直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