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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国家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上坚持了总体评判原则。根据该原则,商标近似并非独立的问题,而应当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与其他因素(
商品的关联性是几乎所有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都要涉及的因素,“主要问题在于:商品之间存在的某种关联性,是否会使公众错误地相信一个商标所
欧共体各国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所考察的因素比较一致。例如德国在评商品类似时需要考察的因素包括:(1)系争商品的一般性生产企业一通常由
1 申请证明商标的申请人(1)根据《商标法》第3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商
欧共体法院确定的混淆可能性判定规则实际上包括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近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这三个相互关联的因素。欧共体法院在SABEL案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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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标申请须提交下列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包括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地址、商品 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 服务清单等信息);由申请人
商标可自行设计、委托他人设计、招标,也可将已有的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行设计商标,耗费的是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使用的是现有的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