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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TRIPS协议谈判的乌拉圭回合开始,便有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是否应随着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争论。而最终将地理标志商标确定为保护对象,被普遍
我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通过原产地域产品和商标法模式提供保护。1985年我国加入了《巴黎公约》,开始将地理标
旅游地理标志商标通常是具有特殊的自然和人文特点的著名景区景点,并非所有的景区景点都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特征。著名的景区景点大都与
专门法保护模式被普遍认为是保护力度最大、水平最高的模式,这种模式被法国等欧洲国家选择。法国一直被认为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起源地,早
1 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之间的定位有待明确我国存在大量的将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的例子,迄今为止在国家商标局可查询到的用“西湖”名称注
对产地来源的虚假标志行为属于交易中的“不诚实”行为,这一行为的主要目的显然是规避正常的竞争秩序,所以确有必要将使用虚假、混淆、误导
根据 TRIPS协议的精神,在本国不予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在国际上也得不到保护。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当前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立
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商品指示的功能,这与商标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所以在一些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直接被纳入了商标法的审理范围中,美国就是典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