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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派观点认为,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商标法为主的保护模式,因此确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下属的商标局统一管理更为适宜。这样做
1 注册我国现在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包括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商标模式,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模式,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此种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中小型企业较多,因此更倾向
我国地理标志商标的运用不过数十年而已,相比欧洲而言,我们对这一制度还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事实上,在这一制度被纳入 TRIPS协议保
日本、瑞典等国即采取此模式。如1934年日本颁布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将假冒商品原产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和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
法国是最早也是至今仍采用特别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典型代表。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地理标志商标具有特殊性,其经济价值主要是由地理环境(包括
各国目前在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上,或因为政府的政策引导驱动,或因为立法、行政能力强弱不同,保护水平各异。所以既有法国这样的高保护水
在众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中,国内产业的发展态势都能直接反映在立法的偏向上。法国为保护其传统优势的葡萄酒行业,甚至在 TRIPS协议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