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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功能性的审查仅体现于第12条,其指出:“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对于功能性的审查
实践中节目名称与已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频发,其根本原因在于节目名称与节目商标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名称是用以识别人或事物的专门称
2018 年10 月11 日,一起关于“奇葩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起因于“奇葩说”这一注册商标,其由北京
有学者认为,商标恶意抢注属于侵权行为,可适用侵权责任法予以规制。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并且认为,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和基础
现如今,各类视听节目尤其是电视节目是满足公众精神需求,丰富公众文化生活的重要传媒载体,关涉公众的文化权利。节目名称是一档节目的重
笔者认为,新《商标法》第4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文本字面上的含义,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诸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以及监督调查和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恶
我国《商标法》列举了商标性使用的具体情形,如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展览等商业活动。17 但这些都不能反映商标性使用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