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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认定是由单一的行政机关统一认定,且认定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相对于全国各级中级人民法院均有认定资格,且认定标准相对模
商标共存是指在同一个法域中,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5)上合法地持有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1]。共存的标识包括商标以
“相关公众”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传统理论对法律拟制的认知基本是建立在事实与虚构的理性主义二分法叙事上的。如梅因认为,法律拟制是“
在我国近年来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专利质量被频频提及,商标质量则成为了一个被回避的概念。例如在《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与商品服务有关的消费者是“相关公众”的重要构成主体之一,为“相关公众”概念外延的表现形式。虽然我国《商标法》未界定“消费者”这一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一些原本毫无交集的商标同时出现在网络上,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商标共存和共存商标冲突现象。例如在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覆盖范围是影响“相关公众”范围界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所谓商品服务覆盖范围是指商品服务在特定时间内主动覆盖或
商标在先使用是非约定的商标共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制度: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