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为履行Trips协议的地理标志保护义务,WTO各成员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手段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不正
商标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不是随人类社会出现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应市场需要而产生的,商标标识也随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在先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顾名思义,商品商标是用于有形商品之上的商标,服务商标是与商品商标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又称服务标志、服务标章或劳务标记。商品商标的对
与一般商标不同,特殊标志在主体、权利取得、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与一般商标有区别。(一)主体特殊特殊标志的权利主体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
在1993年《商标法》修正之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巴黎公约》第6条之6的规定:“各成员国同意保护服务商标,但不要求成
特殊标志虽然具有上述特殊性,但它与一般商标又具有很强的共通性,因此,把特殊标志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业标识放进商标法里一并规范有其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