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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与原来的营业税相比,酒店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负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我们必须先做一个很简单的比较:酒店业在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数量大小,都要以其全部收入(营业额)为基础,包括房费和差饷,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归类为零星增值税纳税人。根据政策,这部分纳税人适应粗计税方式,按3%的税率(即营业额*3%)缴纳增值税。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他们的税收负担必须减少40%左右。
第二类,人均销售额500的酒店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应6%的增值税税率,价外征收,价内征收营业税。所以6%的增值税税率是根据营业税的有效范围反算的,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率。从理论上讲,即使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对营改增后的酒店增值税,
金融事务
至少,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多0.66。改革后,酒店的物资采购、电子设备采购、公共服务采购、资产购置和租赁、办公费用等。都可以得到投入扣除。总的来说,纳税人的,
总体来说,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例如,酒店是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额(含税)106万元,历年采购电子设备材料支出11.7万元,实现
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000元。在
营业税
在该制度下,纳税人应在当期缴纳
营业税
是:106 * 5% = 5.3万元;增值税制度下,目前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税务咨询-1.7 = 4.3万元。在有一定收入水平的情况下,改革后增值税比营业税少承担1万元的税收。
201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