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解决化肥增值税问题,现将《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回化肥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如下:
1.从2015年9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对吗
对于库存销售的化肥,允许按照简单的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运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运劳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仍有明确规定,其出口相当于出口增值税。出口年度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度为准(为出口员工提供避税和退税)。
库存化肥出口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明确规定。
三、税务要分员工避税和审核库存化肥周转情况。审计不划分的,不适用简单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化肥库存,是指截至2015年8月31日纳税时,制造或购买的化肥尚未售出。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农民专业知识
《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肥料”的明确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暂停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