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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国家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货物仓储公共设施用地外商投资的通知》(财税(2015) 98号),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知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储存公共设施的土地,减按国际土地级别适用税额标准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此外,通知强调,物流企业的办公场所、学生公寓用地、其他不需要从事大宗商品储存的土地、非物流企业合理避税的外部仓库不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内,应按时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值得一提的是,本通知末尾已征收的税款,应在签发之日后从应纳税款中扣除或退还。符合上述减税前提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到负责人处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同时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