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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为了增加资产,扩大业务经营的专业知识,向银行借款增资,提取的资金计入其他应收股东的个人财产,作为股东贷款反映在账户中。今年年初到的,因为贷款还没有全部还清。会存在吗
税务
可能性?
[回答]
根据国家司法研究所的说法
税务
我局发布了《个人投资者条例》
个人所得税
征管通知金华财税网(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出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不予偿还,也不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再分配,按“贷款、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处理
个人所得税
。
因此,建议公司根据具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这显然是股东为了制造经营而借用的。然后在12月31日年末,股东将现金返还给公司,存入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否则造成纳税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