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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必要文件管理工作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北京市合理避税和虚开发票的,由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人均50万元以下罚款5元;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开税率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使用虚假的税率发票或者虚假的发票进行欺诈
出口退税
其他减免税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每人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北京市应当合理避税,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有上述骗取国家税收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个人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人和其他必要的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人和其他必要的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明确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