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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如何为企业合理避税」全面营改增:已开工工程项目的筹划措施及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21-03-22 17:14:08

全面营改:企业如何合理避税启动建设项目的准备政策与风险分析

5月1日,营地改革全面推进。这是温家宝副总理向广大人民群众纳税的庄严承诺,也是司法部和各级金融机构奋斗数年的终极日;从此营业税退休,增值税率先。

对于尚未开始纳税的建设项目,可以充分评估相应的生产成本和利润,使决策者偏向公司;然而,对于已经开工和正在建设的项目,需要做好适当的准备,并认真研究建设单位能否享受到营地改革带来的节余。

[案例]

如果某制造企业(发包人)于2016年2月25日与某施工企业(承包人)签订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万元(如果材料生产成本为70%左右,人工成本为20%,利税为10%),则制造企业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100万元,施工企业每月重新开工。项目建设预计在6个月内完成;预计到4月30日,项目建设可完成50%;5月1日以后,2500万元建设项目的另一半可以完成。

工程建设结算相关协议:二期工程支付100万元,基础工程建设支付20%和1000万元,工程建设完成50%支付20%和1000万元,主体工程完成50%和2500万元,其余400万元在工程完成一年后支付。在企业付款日,建设方应提供金额完全相同的结算文件。

如果两国在5月1日结束时讨论项目建设,则分别采取以下政策:

政策一:建设工程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期限不变,纺织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延期至5月1日

制造企业要求施工方延期提供单据,然后在5月1日大营全面改革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来这个方法特别有必要,非常简单,也是企业合理避税最左手的方法。估计也是很多企业打算采取的政策,但本质上是仅次于可能性的准备不当。<企业如何合理避税/p >

[监管基础]

中华民国营业税组织法

”(2008年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责任发生的周,是提供应税劳务纳税、转让或者出售资产、收到营业收入现金或者取得营业收入现金凭证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组织法法规

”(司法部2011年第65号令)

第二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称营业收入现金,是指在纳税和纳税行为期间或者之后收到的现金。

本法第十二条所称取得营业收入现金凭证的日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年度的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支付年度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风险分析]

施工企业4月30日末完成50%,相应收到工程款2100万元,符合税收法规,责任周为工程款收取日。文件虽有延误,但不免除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责任;同时,制造企业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一定程度上需要转出进项税的可能。

政策二:如何在不改变建设项目进度的情况下,为企业合理避税,延迟项目资金支付

项目资金延期支付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制造企业未能履行合同,未能在5月1日前支付上述2000万元工程款。

第二种情况:假设合同没有约定付款年度或者两国协商推迟施工合同的付款年度。

[风险分析]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营业税法》第十二条,虽然建设方没有收到项目建设的现金,但由于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年度,仍被视为取得了营业收入的现金证明,建设方支付2000万元的责任周仍为5月1日末。

第二种情况,施工方拖延支付责任周,待营地改造全面推进,项目建设款已收齐后,施工方可开具纺织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以下可能性在这两个国家仍然存在:

1、施工方未获得2000万元的工程资金,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工程进度。财务部门是否会对施工方是否有能力争取项目建设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保费工程款没有结清,制造企业会向施工方预付款,所以有一定的支付可能性。

2.虽然施工企业可以适当推迟营业税缴纳责任周,但会增加自己的税率或可能性。如果施工企业能在5月1日前取得建筑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似乎施工企业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不能抵扣;如果是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在某种程度上,材料已经用于施工,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可以不抵扣。换句话说,施工方虽然延迟了缴纳营业税的责任,改为缴纳增值税,但其取得的工程建筑材料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却无法抵扣;制造企业取得的2000万元纺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降低的税率,实质上是转嫁给了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承担了无法抵扣的可能性。

政策三:实时延迟工程进度和工程款结算年份

两国要想享受营改增带来的节余,5月1日前停建,施工企业需要登记为增值税并缴纳一般税费后开工建设。

[风险分析]

符合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在5月1日末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当然不存在营业税缴纳责任;但是,作为企业决策,除了考虑生产成本和税率的可能性外,还需要研究相关消费市场的可能性和边际:

1、工程建筑材料上涨的可能性。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进,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下调(财税[2016]23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房地产经营项目契税营业税的通知

),到目前为止,房地产已经由冷转热,部分建材已经上涨。比如,钢板从年底每吨不到1万元涨到了1.2万元以上。施工方是否会因为工程造价的变化而增加第三方的合同价格?2.项目完成日期的边际延迟。施工进度的延迟,肯定会对项目投产的那一年造成负面影响。在港交所前一天,意味着企业如何合理避税,也就是说市场竞争的主导力量是企业如何合理避税。企业需要边际风险评估和节税经济效益,孰高孰低。

政策四:工程进度、入驻人数不变,承包工程、材料改为承包工程、无材料

如不延期工程进度和结算日期,合同变更为无材料或半合同合同,主要材料采购由原施工方变更为制造企业。

[风险分析]

1.生产企业为建设项目采购相关物资的,5月1日营改增前取得的相关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相关依据]

中华民国增值税组织法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运费或应税劳务;……"

2.如果是5月1日前购买的,用于建筑工程,建材厂家将把材料赊销给制造企业,合同规定三个月后还贷款。

根据

如何为企业合理避税

中华民国增值税组织法

”“第十九条

增值税

支付负债发生的周:

(一)销售运费或者应税劳务,是指收到待售现金或者取得待售现金凭证的日期;如果先发文,就是发文日。……"

制造企业可以在营改增全面推进后获得权利

增值税

专用发票,但此材料已在5月1日前应用于建设项目。虽然文件是在日本营业税上调后获得的,但同样的材料仍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抵扣。

3.对于5月1日后施工所需的材料,发包人将另行采购,可以降低制造企业的税率,但建造师的税率会相应提高。

比如这种情况,如果5月1日以后的施工合同是2900万元,那么假设60%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材是1740万元,10%不能取得单据的材料是290万元。如果制造企业变更1740万元材料由企业单独采购,其他材料仍由施工方采购,则制造企业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

(1)主要材料进项税= 1740/1.17 * 17% = 252.82万元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2)其他项目资金进项税= 1160/1.11 * 11% = 114.95万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3,677,700元。

如果所有材料由建造方单独采购,制造企业可以获得的进项增值税金额为:

= 2900/1.11 * 11% = 287.39万元。

制造企业相比承包材料,可节约税收80.38万元(367.77-287.39)。

当然,降低这一税率意味着提高建造者的税率或转移本可享受的储蓄。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率状况;

如果签订了合同:

应交增值税= 287.39-252.82 = 345,700元

增值税税率为34.57/(2900/1.11)=1.32%(不包括其他投入),相比之下为3%

营业税

费率更低。降低的税率可以在两国之间分摊。

如果施工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零星税款),发包人要求施工企业降低合同价格或改变合同价格承包无材料工程是自然选择。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已经开始建设在建工程,企业准备享受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节约,有一定的可能性。企业需要全面分析,认真执行;尽管如此,在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全面推开之前的50天,纳税不仅是主动等待,无所事事。制造企业和施工方之间仍有适当的谈判。施工合同第一次变更的,如5月1日后工程施工结算,施工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制造企业伤亡的进项税;也可以考虑把原来的包工包料合同改为包工包料不包料或者包料包料半包,增加增值税抵扣,降低自己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