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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创新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国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创新企业存托凭证)下一阶段涉及的相关税收制度新闻稿如下:
1.从试点月开始,对一个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三年(36个月,下同)。
2.试点开始后一个月内,持有创新型企业CDR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收入,三年内实行股息差别所得税政策。明确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香港证券交易所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执行困难的通知》(税〔2012〕8号《如何合法避税》第5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香港证券交易所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执行困难的通知》(税〔2015〕101号)的相关明确规定。创新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向存管政府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向存管政府机构常驻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个人投资者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贸易协定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明确规定予以抵扣。
1.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取得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转让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息收入政策免征企业个人所得税。
2.对于转让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型企业债权转股权的股息收入,根据公募基金会税制,暂不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如何合法避税?3.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QFII)和港元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和持有创新企业cdr所得的股息收入,等于转让或持有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公司股票所得的权益资本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
1.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额收入暂免税率。
2.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型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按照国际金融产品转让政策明确规定免税比例。
3.试点开始后三年内,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基金会(开放式股票融资基金会、开放式股票融资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在运作基金会的步骤中,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的差额收入,暂免征收税率。
4.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QFII)和港元合格外国政府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税率。
试点开始后三年内,创新企业的CDR将在深交所、上交所进行转让,转让方根据具体交易金额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税。
1.本新闻稿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创新企业全境内发行或存管汇票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明确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外国公司股票为基础,由其亲属发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选择具有外国基本股权的股票。
2.本新闻稿所称“试点启动日”是指第一家创新型企业CDR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政府机构发行批准的日期。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司法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