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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难点的新闻稿》(2018年第1号),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发票。自2018年3月1日起,个体节税型中小企业无论是取得油费税率,还是普遍发放牌照,都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审核。
1、准确选择产品和公共服务税分类编码方法。
理论上,一般只有
中小企业取得了油费的油票。发票章“运费或应税劳务及公共服务命名”一栏显示“*石油产品* 93号燃料油(注明什么油等。)"
2.发票的“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色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不为“0”。
从理论上讲,个人是节税的
发票的“单位”栏和“编号”栏必须按上述要求填写,蓝色发票要求填写“编号”栏。
3.对于成品油批发、超市等代工中小企业,成品油发票开具的某类食用油总金额不得低于海关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出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规定的同类食用油总金额。
比如某代工中小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取得了《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100吨燃气轮机和30吨石脑油,以及《出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50吨石脑油。登录税率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后,通过产品开票组件下载上述确认数据后,即可开具100吨燃机、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4.从事油品代工的中小企业中,对某一产品和公共服务进行纳税分类编码的食用油总量应不低于对同一产品和公共服务进行纳税分类编码的食用油总量,并附有油品专用发票和海关出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从事成品油代工的中小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税率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获取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出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数据,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组件下载上述数据。
相关指南(带副标题阅读):
1.
2018年第1号新闻稿: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难点的新闻稿
2.
解读《商务部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管难点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