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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显著性审查的完善根据我国《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我国在对立体商标进行审查时,除了要求不能违反《商标法》第1
2 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商标显著性。驳回申请的相对理由,针对的是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其中包括他人在先商标和其他在先权利。对于注册
我国目前对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评判标准,以客观上是否属于通用或常用的颜色或形状为评判标准,完全撇开消费者对这些标识的
我国《商标法》对地名商标的规定及其理解。对于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作了专门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
商标显著性不仅是一个标志是否构成商标的关键,更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备要件,也是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是商标法中的一
事实上,颜色和产品形状一样,都可能起着功能性的效果。这种功能性,既可以是技术功能,也可以是美学功能,只要是基于竞争上的需要,这些颜色或
从美国和欧盟对地名商标的规制看地名商标规制的理论基础。通观全世界的商标法,像我国一样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
在分析商标事实上的显著性时,需要分析该标识使用在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时的可能表现,并推测由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之普通消费者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