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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含义,所指的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了密切的联系,获得了比标记本身或“第一含义”更加明显的
笔者在此主要探讨欧洲和美国禁止构成描述商品地理来源的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理论与实践。美国司法实践很早就已经认识到了地名商标所具有
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传统商标,它们使用范围最普遍,存在的历史最悠久,相应的理论也最成熟。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一般适用上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是由用来描述产品或服务特征的词汇构成的商标,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一个商标中包含了描述性词汇就属于描述性商
即使不是纯粹由地名构成的商标,如果商标中的地名与该商标所使用的产品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应当将该商标认定为描述性商标。例如在 APPAL
又如,瑞典罗夫公司于2001年6月1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录音具、声音传送器具”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 MAKESPEOPLE LISTEN”纯英文商标
从欧盟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在分析“仅仅由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时,不是看该商标中是否存在一些非描述性词汇,也不是看该文字组合是否与
对于如何认定《美国法典》第1052条(即《兰哈姆法》第2条)第(e)款第(2)项规定的“在用于申请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的商品上时,该商标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