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申言之,所谓商标之使用,系为表彰自己之商品,保障消费者之利益,并防止仿冒,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容器之上,行销于市面,俾购买人或使用人
初始兴趣混淆的成长阶段: Pegasus Petroleum案。 Grotrian案成为初始兴趣混淆的肇事者,它开启了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类型:即便消费者在购
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不仅包括直接混淆,还包括间接混淆。直接混淆又被称为来源混淆,是指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了混淆,即他们必须对该商
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领域的应用: Brookfield案、PEI案Pegasus Petroleum案中,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初始兴趣混淆对商标权人的损害,在于被告不
在1946年的《兰哈姆法》中,要求的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1962年修改该法时,国会删除了“来源”的表述,这样一些法院就将混淆
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站元标签上的运用: Brookfield案。Brookfield案争议的关键之处在于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源代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所谓
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商标权人的商誉被竞争者不正当地利用,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因
初始兴趣混淆在域名纠纷案中的运用。为了引起消费者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兴趣,许多公司发现在注册的域名中包含该产品或服务相关公司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