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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相同或者类似,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以及认定商标侵权的重要条件。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
在1—800contacts,Inc v Whenu com案中,当网络用户键入原告的商标“1-800 contacts”作为搜索词或在因特网浏览器中,被告开发的软件将会紧
在认定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的指导思想方面,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与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商标异议指南》不同。由于我国《
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而“客观的基础”并不意味着抽象的或固有的基础,实际上最为重要的是从商业角度来判
尽管如此,《商标异议指南》还特别强调“无关紧要的差别”必须作狭义的解释,否则将会模糊相同与近似之间的界限。在认定商标标识相同的具体
商标标识的近似,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近似一样,都是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绝对必要条件。如果争议中的商标标识不构成近似,则没有
初始兴趣混淆的适用规则美国法院对是否采纳初始兴趣混淆的音调并不统一,即使是采取该理论的法院,对类似的案件所持的观点也不完全相同,而且
如果一个商标的显著性很弱,它所获得的保护自然不能与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同日而语,因而假定在先商标具有正常的或者较高的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