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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仅发挥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在吸引注意力、表彰顾客身份方面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具备的作用。”驰名商标是典型的强商标,
共体法院在诸多案件中没有对商标淡化的含义加以阐释,更不喜欢讨论商标淡化理论的理论来源和历史基础。在欧洲商标第一号指令中并未提及“淡
一般来说,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显著性强弱与消费者是否可能产生混淆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商标相似性的判断很多时候都要依据在先商标的固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但对于驰名商标的含义及其判断要素,即便是在1993年修订《商标法》时也未曾加以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方面,最大的进步是将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归入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中,并将该种证
日本商标淡化理论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日本法院与欧共体法院相似,不愿意承认全方位的淡化权利。日本1993年的《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U
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最早是对美国杜邦公司的“ FREON”商标的保护。1983年6月28日,美国杜邦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了“ FREON”(氟利
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获得反淡化法律的保护,不论是驰名商标,还是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它首先必须具有显著性。下文将介绍欧共体法院审理的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