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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保护的合理性基础》一文中,谢希特认为,淡化就是“逐渐削弱或丧失它的地位,并且通过在非竞争性商品上使用控制商标或名称在公众的认
商标混淆可能性问题是商标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其认定往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两商标的近似度、商品的相似
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产物,更是世界经济体化的产物。无论是采用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还是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国
商标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确保消费者的交易安全,防止欺诈的发生,以维护诚实善良的商业道德。因而对于是否存在混淆的判断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初主要是规定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时,应当受到“原样保护”,即只有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其他
在1995年的《美国联邦淡化法》实施之前,各州立法是淡化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大多数州的反淡化法案是按照美国商标协会(USTA或INTA)的《州商
有学者认为:“不管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或其联合式商标之近似与否,概以消费者脑海里是否发生混淆以为断。而一般消费者于购买商
美国《兰汉姆法案》在第1127条中解释“淡化”概念时指出,“淡化”是指降低知名商标识别和区别商品或服务方面的能力,无论是否存在:(1)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