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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只提及前后商标相同或相似,并没有提及具有混淆的可能。这种规定类型如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标权利是以一定商品或服务种类为限的,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适用范围是受到商品或服务种类限制的,对于非相似商品或
按照混淆发生的直接程度,混淆可以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直接混淆,又被称为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混同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
在商标立法中既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又明确列举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如《
对于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很多美国法院法官都试图进行总结,但由于受到商标混淆可能理论的影响,很多对商标淡化构成要件的总结并不准确1989年
自1927年美国学者谢希特发表了著名的“ 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Protection”(《商标保护的合理性基础》)一文之后,商标淡化
只规定有导致混淆的可能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美国《兰汉姆法案》第1125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中,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或
商标淡化理论是否是一个好理论仍然存在争议。一个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果为了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表达的目的,对于一个商标应当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