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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是否会造成混淆(即是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分别附有前述两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或者认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
1)应综合考虑商标的“音”、“形”、“意”及整体设计等因素,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所谓“音”、“形
①国家基础注册不同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如果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这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其指定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依据《商标法》第30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之规定,异议申请应当符
1)商标文字有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或字形近似且无含义,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情未了”与“清未了”,“乐多”与“
①申请人所须符合的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
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如果商标文字相同,图形不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果商标文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