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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
商标异议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程序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
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表达反对其注册的主张,异议人应当陈述被异议商标为什么不应核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即叙述异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他人合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
《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该委员会撤销被
符合《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分为全部驳回
《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