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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护客体《巴黎公约》没有对商标可保护客体的范围做出界定。TRIPS协议则不同,在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在实践中,由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对国外商标注册事宜不够熟悉,因此,往往需要通过下列专门机构
(一)美国的积极主张TRPS协议的产生原因与美国积极主张在关贸总协定(GATT)框架下讨论知识产权问题是分不开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国内经
哪些国家依使用原则确认商标权按照使用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国家,其法律规定,商标权归该商标的首先使用人。首先使用人的商标权限于使用所达到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如果一国的商标登记簿上载满了未使用的商标,会使那些想
在商业活动中,由于驰名商标信誉良好、市场广阔,被侵权的可能性也高,许多国家商标法中都规定了对其专门的保护措施。《巴黎公约》也给予比较
商标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标法律制度是近代社会工商贸易发展的产物。我国最早的商标立法系清政府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商标立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行全国统一的注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