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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各国商标保护逐步走向统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不断进行各国商标法的协调工作。90年代初,曾起草并讨论过几个《
TRIPS协议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两大问题,一是总则,即通过成员应遵守TRPS协议义务的性质以及义务的范围来明确协议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遵守
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9月1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共13条,规定了以下若干方面的
对于假冒商标案件,一般由犯罪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外商标侵权的案件,由检察分院办理。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自
TRIPS协议第3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它要求成员国对待外国
商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出现一定是与某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分不开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联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非洲知识产权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将“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
随着全球经济区域性或集团化趋势的加强,欧共体前进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北美自由贸易区强势发展,亚洲地区成立本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日益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