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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混淆可能性判定之间的关系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而事实上,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判定与商标
就实践中的显著性判定而言,有些法域认为非传统商标可以拥有固有显著性,如苹果公司就直营店装潢设计在欧盟各国申请商标注册,意大利等国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诉人以及法院基本都是围绕着涉案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来进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而转售商在店
目前我国不仅拥有3套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同时还存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审批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等
在保护非传统商标的探讨中,基于市场竞争优势方的考量被充分代表,如WIPO在起草《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会议中表态:“尽管非传统商标不是
转售商即使销售的是正品,但其在店招上单独使用商标是否可能会侵犯商品商标专用权。对此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论理与结果。比如在“古乔古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做法的差异是很大的,拥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等多种法
1 对作品独创性理论的不恰当借用商标法对所有类别商标的注册审查标准是一致的,这个标准就是显著性的存在与否,同样,显著性对不同商标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