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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注重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对2001年的《商标法》原有的规定做了补充调整,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
商号权构成在先权利的限制如前所述,商号权的效力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而商标权及于全国,商号权相对于商标权来说,是一种弱势权利。因此
按照我国和世界商标法律制度,商标被抢注是难免的,一定程度上是现阶段法律允许的,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知名商标在国内外被他人抢
在处理在后权与在先权之间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一定优于在后权,应保护在先权而不保护在后权。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
由于权利的性质与商标的商业价值,权利冲突在所难免。《商标法》明确在先权制度之后,即为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确定了“先取得者
被抢注的商标,往往是一些成熟商标或者是一些具有价值潜力的商标。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有企业自身商标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抢注者企图抢先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
商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一项内容,也是企业名称中最有显著性特征的部分,是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