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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商标保护仅在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禁止使用与注册商标或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现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是其构成要件之一。按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以混淆的可能性为标准的驰
3 在先驰名商标和在后商标之间需要证明存在“联系”,便可确定存在淡化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考虑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之间
按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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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年底,FTDA在美国参议院审议的过程中,议员Leahy先生表达了他对于网络世界的商标保护问题的关注。他说:“尽管没有别人考虑到
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注册人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应当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进行维权,维权的手段和措施必须是全方位的、分阶段、有重点的,包
1 行政保护途径(1)行政查处我国商标保护是实行双轨制,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列。其中,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中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