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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商标保护的理论,立足于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误认。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出处,尽管出处可能并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特别将混淆置于淡
反淡化理论的由来(下)有的学者将受淡化法保护的商标所具有的独立财产价值称为“品牌资产”,品牌资产实际上来自于消费者的忠诚度,也
关于混淆性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反淡化理论的由来(上)传统的混淆理论可以解决他人在竞争性商品以及关联性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对权利人商标的区分功能造成损
关于淡化性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所谓“淡化”(dilution),原意为“稀释”,该词用于商标,实际上是指冲淡或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虽然淡化案例最早出现于德国
在保护驰名商标的具体实践中,要灵活掌握、用好用足《商标法》和《解释》的法律规定,将法律规定有效地运用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结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