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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8例案例中,根据法庭对淡化造成的损害的理解,可以将淡化的类型分成如下三类:第一,大部分强调的是弱化了商标与其来源的密切关系
淡化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特殊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尽管《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界线从来就不曾明晰,而且从上面的分析
在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条文之中,并没有“商标淡化”的明确出处。唯一可以反映出这一司法精神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
第三,在部分案例中,法院除了提及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下降,还强调被告“搭便车”获利的不正当性,可以认为是“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商
中国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把商标的范围囊括到包含字号商号上(这一说法或许不确切。现行《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
商标淡化的诸多案例中,被告都是直接复制原告的商标用在不同类别(按照尼斯分类表)的商品上。尽管依据在先权利(比如著作权、企业名称
至于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淡化类型,可以归纳为弱化、丑化、不正当的利用商标声誉,以及商标通用化等四类。由于美国的TDRA最终只明确规定了弱
在上海大明泵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明机电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2004)鄂民三终字第4号。)中,法庭对于《商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