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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适用法释〔2002〕32号第1条,或者该条第1、2项的案件有7例:这一类案例所以笼统用〔2002〕32号第1条,或者说该条的
2006年在对FTDA进行修正的反淡化修正法案中(TDRA2006),不仅将淡化明确为基于弱化的淡化(dilutionbyblurring)和基于丑化的淡
就商标淡化纠纷而言,淡化大多与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联系在一起,且淡化为混淆的必然结果。(统计的结果是29起。)典型的文书是:“(被
在商标淡化案例中,当事人或诉称受到淡化损害,或辩护不可能对对方造成淡化损害,而法庭没有正面回应的有多起裁判案例16起,分别为:
商品化权问题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出现,尽管不能说是意外,但中国法官也考虑用“淡化”来解决这一类纠纷,多少令人惊奇。本类纠纷中的“
在个别案例中,法庭提及淡化时强调的不是商标与原告之间的联系被弱化的问题,而是被告使用商标可能导致的原告商誉受损问题。例如,在北京
“??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与天方茶业公司‘天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误购,以为侵权产品系原告
本文欲图管中窥豹,揭示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淡化”的基本理解。在一个成文法的国度,既决案例对于类似案件并无当然的法律效力,因此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