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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淡化案件特殊的28例中,涉及形象权或者说商品化权,涉及节目名称,涉及姓名权的侵犯,等等,这些问题通过法官的裁判,和“淡化”
从学理上分析,通用化,是商标退化成通用名称,其主要功能由表示商品来源而变成表示商品本身的过程。各国的商标法都把通用名称排除在该
尽管关于淡化的理解与上述三类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基本没有太大的分别,但本类型的诸多案例,触及到许多更细微的问题,从而引发对淡化的更
不同类商品之间的商标权纠纷什么是同类商品,什么是不同类商品,尼斯协定有一个基本的划分。此后国际上基本上都因循这一划分,我国也不例
也就是商标的强弱程度,驰名性与否都可能受到波及。对这样的转变,当事人力图挽回,当然值得同情,其向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警告,也是其
淡化的对象是否局限于注册商标?还是包括其他商业标识?商标淡化既然由传统的商标权保护不周衍生而来,其保护对象当然应包括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在收集的案例中,对于不同类商品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涉及“淡化”问题的68例。裁判的法律依据几乎清一色的是《商标法》第52
我国是否应该采纳淡化理论由讨论分析可知,尽管对于商标淡化还存在不同的理解,淡化的方式也还没有完全的类型化,对于淡化的保护也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