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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体制下商标注册协调度的局限性WIPO管理了旨在协调各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多项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构成了WIPO体制下的商标跨国注册协调制
TRIPS协定所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1994年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TRIPS协定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之一,是WTO法律框架的重
就与马德里条约体系的关系而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与马德里条约体系下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并不重合。TRIPS协定第五条决定了二者是
(1)《商标法条约》(TLT)商标法条约于1994年10月在WIPO召开的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8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有42个成员。几乎与TRI
最低标准与现实需求的差距巴黎公约中虽然包含了一些商标注册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与现实需要存在较大差距。例如,跨国商标注册的首要障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是国际贸易环境下既有的商标注册国别协调制度同GATT所形成的贸易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
在WIPO主持下于1999年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作为一项针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文件(该文件的英文全称为Joint Re
1 马德里体系下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功能局限性马德里体系下商标国际注册与专利国际申请一样,并不意味着此种程序会产生国际性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