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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1)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基本理论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后半句规定“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
(三)适当义务原则TRIPS协定第一条第一款设置了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有效实施义务,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如何实施这种国际法是各成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TRIPS协定本身并未直接包含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但是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英文本中“undertaking”而非
TRIPS协定序言中既强调“认识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同时也强调“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就商标注册制度而言,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规定“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为可以获得注
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确定是以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的,但是由于达成协定谈判之困难,最终作为妥协结果的文本中所包含
TRIPS协定第十五条共五款,具体规定了商标的可保护主题(ProtectableSubject Matter)(原对外贸易部将Protectable Subject Matter翻译
未列举的视觉可感知商标类型1 接受未明确列举的商标类型注册为成员选择性义务对未列举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TRIPS协定的表述并不明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