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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要求商标应当具有区分功能,也就是应具有显著性。学者一般认为这是从功能的角度对商标进行了统一界定。(这
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显著性注册义务相似密切相关的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所确定的原属国正式注册商标“同样”(as is)注册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但是,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条件。不得仅以自申请日
成员以使用作为商标注册条件受到的纪律约束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句与第三句规定“但是,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
以使用作为注册条件是一项选择性义务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句规定“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可注册的依据”,这一规定表明成员可以
拒绝注册制度实际上是从否定的角度对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的条件进行确定,也就是本章第一节中所述的成员承担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本
(一)概述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形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一条款表明在TRIPS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