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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黎公约》来看,受到法国等商标注册主义国家的影响,商标注册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被强调。例如,在《巴黎公约》第6条之5中规定:“商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4条规定:商标保护产生于商标注册,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有学者将德国的模式解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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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立法对先使用人的未注册商标相关权利进行保护实际上主要是为了避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发生,但问题是如何判断“具有一定市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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