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会员注册
您的电话号码仅用于注册登录,我们采用SSL加密技术,确保您的信息安全,请放心提交。
《法释[2002]32号》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
1 商品类似是否为独立判断过程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商品类似判断是否与商标因素无关。《法释2002]32号》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列举的
(一)相同商标的判定标准《法释[2002]32号》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
1 美国美国商标保护制度以避免消费者发生混淆为核心。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回顾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根
美国商标法以混淆可能性为唯一标准确定保护范围。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需要运用多因素检验法。商品的竞争性或关联性程度商标的近似程度只是上
我国《商标法》没有将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保护范围的标准,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之判定则将混淆列为条件之一。就立法
“维纳斯”商标侵权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在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瓷砖上使用“维纳斯”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注册于瓷砖等商品上的
美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将商品分为三种类型竞争商品关联商品、非竞争且不关联的商品。商标的传统保护范围及于前两类商品。在非竞争且不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