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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范围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充当商标的标志本身属于一种符号,难以通过占有来实现排他性使用,因此,商标保护须由法律赋予商标权人以
(一)商标因素的比较美国、欧共体及我国在商标的近似判断方法上,都认为应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评判,同时均坚持隔离观察、要部比较与整体
淡化的概念是由德国法院最早提出,对此,美国学者并不讳言:“很明显,淡化概念作为一个独立的商标保护之基础,发源于德国法院。该概念是在20世
美国混淆理论是以行为后果为标准来进行商标侵权认定的,有混滑就有侵权,无混淆就不存在侵权。至于当事人商品之间的关系、商标之间的关系只
在谢契特的论文发表之后,淡化理论首先在州立法层面上获得了认可。1947年马塞诸塞州率先制定了州反淡化法,随后是20世纪50年代的伊利诺伊州
欧共体国家则是从原因和结果两个方面来确定商标保护的传统范围。对于商标相同和商品相同的情形,不再将混淆结果作为认定侵权的要件,因为此
(一)法院司法实践概况在第一部州反淡化法制定之前,美国法院即开始了运用淡化理论的探索。1932年“ Tiffany”案中,法院引用了谢契特的文章
(一)FTDA立法史制定统一联邦淡化法的最早努力是1932年的 Perkins法案。该法案主要由谢契特起草,寻求将联邦商标保护扩展到“臆造的或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