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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责任问题规定在《商标法》的第七条中,即“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已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比荷卢的联想理论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实际上是在混淆之外另辟蹊径,找到了一条保护的新路”。然而,该理论存在以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
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法》的第八条中作了具体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
欧共体《一号指令》第5条(2)规定了对声誉商标的扩大保护。不过,“淡化”一词并没有在《一号指令》中出现。有欧洲学者认为,上述条款就是为
《商标法》第十六条具体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
关于商标的显著性及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是《商标法》第九条的内容。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