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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商标局通知异议案件当事人裁定结果的法律文书。裁定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标题,包括发文单位、发文编号和发文内容三个部分
(1)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应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2)不予受理、
异议裁定经由异议处处长签发,交付打印盖章,然后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按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
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4条的规定,对于商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
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予以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一般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入案件的实质审理。目前,法律对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期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一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
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而形成、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商标评审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