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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政府干预的目的在于制止利用他人商标
结合我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商标权利范围边界是建立在混淆理论基础之上的,但由于《商标法》第51条关于商标禁止权的规定
商标的价值及其识别功能的形成皆源于使用。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未经注册亦可使用,但一般来说,使用并不产生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
事实上商标注册和使用都可产生实质性的商标权益。商标注册通过国家授权、公示产生商标专有权,商标使用通过长期使用产生商誉得以对抗他人利
根据我国商标法,被赋予了专用权的商标有两种:一为注册商标,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注册商标包括普通注册商标和已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
国内学者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分歧。综观相关著述,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就是侵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其目的是制止混淆和假冒,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在先使用并形成商誉,那么注册商标能
我国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是《商标法》第31条,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