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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学者所言,“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都并非单纯的私法,而是越来越多体现了公法的因素,有专业执法机构的主动介入,因此兼具公法、私
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和复杂性。中国在解决商标权的地域性与自由贸易之间冲突的压力来自于三个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在立法目的上都具有多元性特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
Trips协议在序言中明确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私权是相对于公权而言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的各种民事权
从调整对象来说,商标法调整因商标资源的分配而形成的竞争关系和国家对这种竞争关系进行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性质上说,商标权是商标
商标权首先是从反假冒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中产生的权利,其与竞争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商标权是为竞争而生的,其制度归宿也应以服务于促进和维
在有形财产的哲学中,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和与之相关的劳动理论有效地支持了有形财产取得的正当性—由于人们投人了劳动,因此对其劳动所得也
公权和私权保护的平衡涉及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运行效率。公权控制模式这种旧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治理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