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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模式的选择上,小编主张采取上述第二种模式,即通过《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而将未注册商标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保护。之所以
基于竞争法体系范畴来看商标法,可将其定位于主要对注册商标进行规范的专门法。这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是注册商标申请
还有一个有关混淆可能性的问题是,对于进入流通渠道的商品而言,如在与注册商标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使用对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即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对于抢注者根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各国商标权取得制度不断走向融合。注册原则已成为各国商标权取得制度的主流,在坚持注册制
在符号的使用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被告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的确使用在该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这种使用是否必然
商标权取得过程中有悖竞争法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恶意抢注行为和恶意异议行为。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行单一注册制,导致商标抢注行为一时间
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标识性的使用是否会概构成侵权呢?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商标的专用权主要基于注册而产生。当然,依据《巴黎公约》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