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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特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传统商标立法的核心就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保证商标权人
(一)我国商标淡化现状与不足对于我国立法中是否已存在关于反淡化制度,一部分学者认为,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不可否
(一)概念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在其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识。①在繁杂的
不容置疑,商标的反向混淆同样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构成误认,影响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损害商标权人的民事权利
(一)美国对商标反向混淆处理的经验借鉴反向混淆理论最早诞生于美国,对于反向混淆,美国法院以案例的形式展示了对反向混淆从否定到肯定的
假冒行为本身是一种因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使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的行为,很明显只有《商标法》第57条前两款符合假冒的性质。《商
(一)立法、司法上对反向混淆规制的不足第一,忽略了实际混淆的问题。前文已述,除了要分析商标理论上的混淆可能性,还应该重视在实际中消
假冒注册商标仅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使用,所以不能将国投恒泰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名称相类似而将其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