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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商标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能够通过该商标区分商品
商标权人基于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已为法律所确定。域名是与抽象的四组数字网络地址相对应的字母或数字组合,比复杂的数字地址更为
1976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Friendly法官在Safari案中,将组成商标的各种文字按照显著性的强弱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属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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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犯商标权目前存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法院诉讼两个解决途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由注册机构提供的解决机制,目前国内域名争议适用《
(一)进行域名注册布局商标权与域名的各类纠纷必然耗费大量时间、人力以及财力,商标权人进行域名注册布局不仅更经济而且能更有效防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