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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共存于同一市场。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关于商标共存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保障力不够1 片面追求注册制商标权是从反假冒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中产生的权利,与竞争有着密切关系。也可以
1 商标(权)自身特性众所周知,商标在本质上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企业品牌(商标)具有的价值是任何有形财产都
1 在先使用商标共存综观我国《商标法》的所有法律条文,均没有出现过商标共存这样的字眼。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国《商标法》不认可商标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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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TeaRose-Rectanus Doctrine)是商标共存制度的发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引入更多的海外著名品牌,为我国的经济市场注入更多新鲜血液,刺激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激励我国本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