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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这是我国第一次和外国政府签订的相互保护、防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范围大于其专用权的效力范围依据《商标法》,商标注册人能主动行使的范围仅限于将核定标识使用于核准商品上,却
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
(一)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最基本的内容,它指的是,商标注册人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3
从商标的本质和构造来看,商标的法定要素只是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商标这种符号的符号形式,还不是一件完整的商标。当然,商标的法定
尽管显著性在商标法中非常重要,但因其“不易由正面予以明确规定”,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几乎均未从正面加以界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显
商标权是市场竞争关系中产生的权利,没有竞争即无辨识商标权之需要。所以,当注册人仅以自用角度使用注册商标时,只需关注已明确在《商标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有一个谱系的,根据固有显著性的强弱从高到低分别是臆造的标志、任意的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和通用标志。1 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