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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B按照混淆的可能性的判断因素对双方当事人的商标进行比较分析以后,认为不可能存在混淆的可能。接下来,讨论了商标淡化问题。TTAB首
本案表明,在纽约州法之下,对商业外观也可实施淡化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受到联邦的专利法的限制。然而,如何受到联邦专利法的限制是一个
(8)在后使用者的描述意义上的使用(形容或者参考性质的使用)。当在后商标的使用是一种描述性质的使用时,构成淡化的可能性就小一些
在美国,商业外观(tradedress)的保护主要基于普通法的渊源。商业外观的保护是司法的创造,而不是成文法的贡献。与“商标”、“服务商
同样是第二巡回法庭,在1999年的Nabisco案中就这一问题的思考又深入了一步。该案中,在判定淡化的可能性时,法庭考虑的因素多达10
美国的商标淡化的联邦立法历史以及司法实践表明:(1)美国一直都在寻求扮演世界标准制定者的角色,而国会在其中的运行操作不可小视。
是否构成淡化的可能性问题上,法庭首先考虑了商标是否相同的因素。法官认为尽管Schechter在提出淡化理论之初是把淡化局限在对于相同的商
Beebe教授对于美国的淡化案件的统计和关注是持续的。在TDRA通过之后的第二年,他仍然进行了相关案例的分析与探讨,但他的整体观点基本上